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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事件:

2024-10-25 04:54 来源:咖思漫 点击:

西安奔驰事件:

事发奔驰4S店。 (东方ic/图)

消法和汽车三包政策究竟是什么关系?若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汽车三包政策有关退换车的规定就该废止。若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西安市场监督部门责成4S店退车退款的法律依据便有待考量。

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女硕士、奔驰车、提车5分钟、未出4S店,发动机漏油、盘腿坐上引擎盖、哭诉维权……上述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决定了此事必然备受关注。

事件至今未尘埃落定,但2019年4月14日终于有了新进展:当地市场监督部门责成4S店退车退款。关心此事的网友替女事主松了口气,

然而,个案的处理未能纾解汽车消费的维权困境,问题仍摆在那里,不增不减。

事实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汽车消费的退换货远没这么容易,此事属于多方角力下的特事特办。

一般意义上,销售—消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平等,你情我愿,公平交易,诚实守信,一拍即合,公权力部门不予干涉。但现实中,买卖双方很难真正平等,信息始终不对称,卖方通常又是机构,人多势众资源多,一旦发生纠纷,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很难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具有浓重公法属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呼之欲出,公权力介入消费领域,倾向性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

法律赋予消费者有条件的退换货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更进一步,法律还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消费者无条件的后悔权。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线上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更突出,道德风险更大。

对于特殊商品,法律倒置举证责任。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类商品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消费者的相对弱势更突出。

根据上述法律,消费者退个车理论上似乎很容易。但果真如此吗?涉及汽车,有个部门规章,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政策”)。部门规章因为是部门立法,对行业利益往往有较多倾斜,这在汽车这种高价值商品上体现较为明显。

汽车三包政策第20条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如今,汽车三包政策的上述条款已经成为厂家、经销商应对消费者退换车诉求的挡箭牌,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便是一例。哪怕车子还没开出4S店的门发动机就漏油了,也不能直接退换车,必须给足厂家卖家两次修好的机会。

这并非孤例,五年多前,我有个亲戚买了辆奔驰商务车,第一次上高速变速箱就坏了,找4S店退换车,同样碰了一鼻子灰,最后的解决方式跟西安一事如出一辙:主管部门介入。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这是主管部门一锤定音的法律依据。

我们看到,消法第24条规定的消费者退换货权利,理应涵盖汽车,汽车行业怎就成了消法的“法外之地”?一种观点认为,消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汽车三包政策是部委制定的下位法,效力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因此汽车三包政策的退换车条款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作为一般法的消法而言,汽车三包政策是特别法。所谓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群、事项,或在特定地区、时间内适用的法律。效力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因此汽车三包政策的退换车规定合法有效。

这便是症结所在:消法和汽车三包政策究竟是什么关系?若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汽车三包政策有关退换车的规定就该废止。若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西安市场监督部门责成4S店退车退款便于法无据。

立法是基于法理的利益平衡过程,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总产值约占GDP的1/10,立法者若决意从产业政策角度倾向性保护汽车产业的利益,降低行业综合成本,实行汽车三包政策的退换车条款亦无妨,这不失为一种消费者利益与生产销售者利益的平衡。但立法者若试图从消费端着手,通过提高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刺激汽车消费,倒逼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则理应明确消法的上位法地位,对汽车三包政策进行审查,废除其违背上位法的条款。

汽车三包政策抬高消费者退换车的门槛,理由无非是汽车的高价属性,每换一辆车,车企都割一块肉,心疼,给车企两次修好的机会,有助其降低售后成本。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要求降低退换车的门槛,理由同样是汽车的高价属性,辛辛苦苦攒了几十万买辆车,还没开出门就漏油了,即便车企“修新如新”,心里能好受吗?在舆论场上,购车者必然会得到一边倒的支持,因为绝大多数人的身份和潜在身份是购车者,而非汽车行业从业人员。

立法不是票数表决,立法者应有更系统的判断和取舍。

眼下的情况是,车企4S店和消费者在消法和汽车三包政策的暧昧共存中各说各话,最终“会哭的孩子有奶喝”,作为裁判的行政主管部门成了主角——消法赋予它一锤定音的权力。任何比赛,一旦裁判经常性成为场上的主角,就说明规则存在问题。

汽车领域的消费者权益是时候澄清明确了。目前,已有部分地方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如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第二次修订),其第27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无需先修两次,购车者可以直接退换车。

该条还大幅拉长三包时限,规定“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2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箱等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购车者可以退换车并索赔。

以笔者前文提及的两种立法倾向看,浙江省的立法者选择了第二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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